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436號
TCHV,111,抗,436,202210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36號
抗 告 人 蔡杰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賢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1年9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35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二、本件抗告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25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9頁 ),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考(原審卷第21至29頁),原法 院因而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