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國字,109年度,1號
TCHV,109,上國,1,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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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至華
吳濬彤
黃敬翔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貞君
上 訴 人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紋速
訴訟代理人 陳位先
陳信坤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1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給付新臺幣181 萬0,60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
四、第一、二審及擴張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上訴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大中公司)法定 代理人原為黃計榮,嗣變更為黃印嘉,復變更為黃至華,後 因經法院裁定解散而變更為黃至華吳濬彤黃敬翔,業據 其先後提出臺中市政府函文、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 程(見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1號事件【下稱1號】本院卷㈡第 200至003、285至291、567至576頁)可稽。另上訴人臺中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下稱中山地政)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湯深厚 ,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紋速。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第㈡221、283、465、565、566頁),均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又源大中公司於原審請求中山地政給付新臺幣(下同)599 萬6,760元,及加給自國家賠償請求書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3月2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599萬6,760元本息 ),嗣於本院擴張請求中山地政再給付165萬2,640元,及加 付自111年6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下稱165萬2,640元 本息,見本院卷㈡第508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為法之所許。參、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與本院另案109年度上國字第3號、5號(下 稱3號、5號)事件之當事人江進助、豐裕公司各自對中山地 政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均主張中山地政有測量錯誤及怠於執 行職務等情事,三事件之訴訟標的相牽連,本院爰依前開規 定,予以合併辯論,並就本事件單獨裁判,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源大中公司主張: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下稱現00)地號土地為 伊所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移轉所有權予訴外人謝銀連) ,訴外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原臺灣 臺中農田水利會,下稱農田水利會)則為同段0000-00(下 稱現00)地號土地(為00米計畫道路用地,已私設開通為臺 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但尚未徵收)之所有權人。緣 農田水利會所有同段0000(下稱原0000)地號土地前經臺中 市政府(下稱市府)於75年9月6日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 割測量及登記。中山地政於76年2月16日收件後,雖分割出 包含同段0000-0(下稱原0)地號土地在內之多筆土地,並 繪製如附圖二所示之逕為分割成果圖(下稱000000逕為分割 成果圖)。惟中山地政所屬測量人員並未於繪製該分割成果 圖後之1年內,依都市計劃法第00條規定,針對原0地號土地 嗣後分割出之同段0000-00地號(下稱原00地號)土地,豎 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據以辦理 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顯怠於執行職務。
二、中山地政於78年5月2日就農田水利會所有原0地號土地辦理 逕為分割時,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即自原0 地號土地逕為分割出原00地號土地,作為00米計畫道路用地 ,致有測量錯誤,並繪製錯誤之如附圖三所示之成果圖(下 稱000000成果圖)。嗣中山地政於78年12月13日依農田水利 會之申請,自原0地號土地分割出包含0000-00、0000-00( 下分稱原00、原00)、00地號在內之7筆土地時,亦因過失



未依上開程序進行測繪,致有測量錯誤,繪製錯誤如附圖四 所示之分割成果圖(下稱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000000 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地號土 地之錯誤地籍圖經界線,較正確地籍圖經界線「偏南」。三、嗣農田水利會將原00地號土地出售予源大中公司,該土地於 105年6月2日分割為0000-00、0000-000(下分稱現00、000 )地號土地。詎中山地政於105年8月3日以地籍測量錯誤為 由,再次辦理逕為分割,並繪製如附圖五所示之逕為分割成 果圖(下稱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見3號原審卷㈠第102頁 ),並於105年8月9日辦理登記,造成源大中公司所有現00 地號土地北面,增加0000-000(下稱原000)地號土地,嗣 農田水利會於105、106年間復自原000地號土地分割出0000- 000(下稱000)地號土地,致現00地號土地與現00地號土地 (00米計畫道路)間,隔有000地號土地,而未臨路(詳如 附圖一所示之地籍圖)。
四、伊前因信賴現00地號土地北方毗鄰之原00地號土地即00米計 畫道路所在位置(在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前,該等係與 原00地號土地毗鄰,詳附圖六所示之地籍圖),始買受該土 地,但因中山地政之測量人員有上述怠於執行職務情事,過 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致測量錯誤,並繪製錯誤之 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自105年8月9日逕 為分割登記後,伊所有現00地號土地未毗鄰現00地號土地所 在之00米計畫道路,而受有未臨路價值減損764萬9,400元之 損害。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後段及土地法第68 條第1項規定,於原審求為命中山地政給付伊599萬6,760元 本息之判決。並於本院另追加求為命中山地政再給付伊165 萬2,640元本息之判決。
貳、中山地政則以:上開00米計畫道路之中心樁位嚴重遺失,故 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未分割出原00地號土地。又000000 成果圖係伊檢送至市府供參考,市府最後並未依該成果圖囑 託伊辦理逕為分割登記,故該成果圖僅係機關內部參考資料 ,並非正式之成果圖。農田水利會於78年10月26日提出如附 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申請辦理分割原0地號土地後,伊依一 般分割程序繪製000000分割成果圖,並非依逕為分割程序辦 理。嗣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發現上開00 米計畫道路樁位回復後,乃於105年7月20日函請伊辦理逕為 分割程序,伊據而繪製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於105年 8月9日完成登記。伊自75年間起至106年間,先後分別依市 府、農田水利會及都發局之函請或申請辦理逕為分割、一般 分割之測量與登記,均無面積計算、測量或登記錯誤情形,



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事,歷次地籍圖上之經界線亦無錯誤或 偏南或變動。況源大中公司縱受有損害,亦因其已將上開土 地以高價出售予訴外人謝銀連,而未受有損害,且其請求權 亦已罹於5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參、原審判命中山地政給付源大中公司181萬0,600元本息,而駁 回其餘之請求。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源大中公司 並於本院擴張請求,兩造之聲明:
一、源大中公司上訴及擴張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源大中公司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中山地政應再給付418萬6,160 元本息。㈢擴張請求部分:中山地政應再給付源大中公司165 萬2,640元本息。㈣駁回中山地政之上訴。二、中山地政之聲明為:㈠原判決命中山地政給付部分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源大中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㈢駁回源大中公司之上訴及擴張之訴。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見1號本院卷㈡第211至215頁):一、臺中市政府於75年9月2日以00○○○字第00000號公告臺中市通 盤檢討○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成果樁 位圖(見原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2號卷【下稱國22號卷㈠第45 至48頁)。
二、臺中市政府於76年2月16日為「○○下游整治工程用地完成都 市計畫逕為分割」,而委託林芳民檢具75年9月2日以00○○○ 字第00000號公告及土地複丈申請書,向中山地政申請就農 田水利會所有坐落原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段000-0地 號土地)逕為分割。中山地政於上開申請書處理意見欄記載 :「業依臺中市政府點交之中心樁逕為分割完畢…」;另右 側「複丈原因欄位」有「逕為分割」之記載。原0000地號土 地因而分割為現0000、0000-0至原0、0000-00至0000-00地 號等土地,並於76年2月26日完成登記(見原法院107年度國 字第12號卷【下稱國12號卷】㈠第56至59頁)。三、中山地政有將國22號卷㈠第136頁所示78年5月2日○區○○○段成 果圖送交都發局,該圖上有「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四、農田水利會於78年10月26日檢附如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 向中山地政申請分割登記,嗣於78年12月00日完成登記(見 國12號卷㈠第60至63頁)。 
五、源大中公司於79年9月18日以標售方式,向農田水利會買受 原00地號土地,並於同年11月1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見 國12號卷㈠第14頁)。
六、源大中公司曾於79年11月17日就原00地號土地申請鑑界複丈 ,並於同年月00日複丈完成後,在複丈成果及面積計算表上



簽名確認。該複丈成果圖顯示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 相毗鄰(見5號卷㈡第471、472頁)。
七、源大中公司所有原00地號土地於105年6月2日分割為現00、0 00地號土地(見國12號卷㈠第93、17頁)。八、都發局於105年7月20日檢送予中山地政之樁位點交紀錄之樁 位恢復案,乃經源大中公司補測完成,並於105年6月15日及 同年7月7日會同亞興測量有限公司辦理樁位驗收作業完畢, 都市計畫樁位恢復共9支、樁位檢測共7支,副樁共2支,應 抽驗點數支(18支×5%=)0.9 支,實際抽驗5支,檢測成果 均符合誤差範圍內(見國22號卷㈠第55頁)。九、原00地號土地於105年8月9日分割為現00、原000地號土地; 農田水利會再於同年10月12日申請將原000地號土地分割為 前000、0000-000、原000地號土地(見國22號卷㈠第18、19 、20、60-62、104頁)
十、農田水利會於106年1月16日申請將前000地號土地分割為現0 00、0000-000(下稱000)地號2筆土地(見國22號卷㈠第18 、21頁),原000地號分割為現000、0000-000(下稱000) 、0000-000地號3筆土地(見國22號卷㈠第20、22、63-69頁 ),分割線為地籍線延長分割。嗣於同年2月17完成分割登 記(見國22號卷㈠第105、106頁)。
十一、源大中公司於106年8月00日以599萬6,760元(每坪單價10 萬1,640元)向農田水利會購買000、現000地號土地,並 於同年9月1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見國12號卷㈠第31至 33頁)。
十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最早都市計畫樁位資料應為7 5年之樁位公告資料,惟年代久遠,相關資料已無留存( 都發局108年3月15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國22號 卷㈠第142頁)。
十三、原0000地號土地於78年3月22日分割為前0000、0000-00至 0000-00地號土地;前0000地號土地又於78年11月30日分 割為現0000、0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嗣現0000地號 土地之地目於79年10月8日由「○」變更為「○」(見國22 號卷㈠第46頁背面)。
十四、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上之停車格位乃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於105年4月繪設完竣(見國12號卷㈡第141頁)。十五、現00地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用地)現仍為農田水利會所 有,尚未徵收,惟已私設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開闢單位因年代久遠已不可考,該道路現況已鋪設AC及 側溝(見國12號卷㈡第144頁、3號卷㈡第454、455頁)。十六、源大中公司所有上開土地之面積、位置,並未因105年10



月12日、106年1月16日之分割結果而有所變更(惟源大中 公司主張因上開逕為分割,導致其所有上開土地未毗鄰現 00地號土地之00米計畫道路)。
十七、源大中公司已於108年11月14日將其所有現00、000、000 、現000地號土地出賣予謝銀連,並於同年12月27日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院卷㈠第379至385頁、本院卷外附 正心鑑價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89頁附件土地登記謄本)。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源大中公司主張:現00地號土地原為伊所有,伊取得上開相 關土地所有權之過程,及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毗鄰 ,但經上開相關土地之歷次分割後,現00地號土地與現00地 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並未相毗鄰之事實,為中山地政所 不爭執,並有相關卷證在卷可參(參上述肆、兩造不爭執事 項:二至十一、十三、十五所載),此部分堪信為真實。二、000000成果圖並非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所繪製,僅屬機 關內部參考文件,而非對外已生效之正式成果圖: ㈠源大中公司主張:000000成果圖係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 所繪製云云,為中山地政所否認,辯稱:000000成果圖僅屬 機關內部參考資料,係供市府預先核對之圖資,該圖並未經 其法定代理人(主任)核章,屬未經行政程序完備之文書。 至「00地號」土地為何出現在該成果圖上而未登記,可能係 因囑託機關暫無登記需求、現場樁位遺失無法檢測或地籍與 現地不符,以致未囑託其辦理登記,然詳細緣由因年代久遠 已不可考等語。
 ㈡經查:
  1.依76年土丈字第328號案件之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委託書所 載,該次複丈原因乃「○○下游整治工程用地完成都市計畫 逕為分割」,所附證明文件為「75年9月2日七五府工都字 第六七五四九號函影本」,且坐落土地乃原0000地號等數 10筆土地(見國22號卷㈡第000至000頁)。觀諸上開文件 已載明係針對「○○下游整治工程用地」辦理逕為分割,且 其附件「土地面積計算表」及「臺中市○區○○下游路街工 程用地清冊」,亦僅有自原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0000-0至 0000-00地號土地之紀錄,及與該等土地相關之「複丈圖 及面積計算表」(見國22號卷㈡第171、172、194、195、1 99至217頁)。可見中山地政當時應是僅辦理○○下游整治 工程用地之逕為分割,亦即僅先就河道兩側劃設分割線, 且坐落土地乃原0000地號,僅有自原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 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之紀錄,並經水利課人員簽認 ,此參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所示自明。由此足認中山地



政於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當次之逕為分割程序,並未分 割出原00地號土地。  
  2.又都發局108年3月15日函說明欄二(四)固謂:000000成 果圖,研判應屬中山地政受臺中市政府囑託逕為分割完成 後,檢送予市府之逕為分割圖冊(見國22號卷㈠第142頁正 、反面)。惟依78年5月2日當時之土地複丈辦法第26條規 定「土地複丈成果,應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其需訂正 地籍圖者,並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見國22號 卷㈠第258頁)。惟依000000成果圖所示,在成果圖上同一 區塊有重複、不同地號、無標示比例尺,亦無面積計算、 公文檔號、保存等記載,且僅有測量員及計算人員之蓋章 ,並未經當時中山地政之法定代理人(主任)核章,應未 完成上開法定程序,自難認係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所繪製 。
  3.都發局雖於108年8月21日函謂:係依照該局現留存資料據 以憑判000000成果圖為中山地政逕為分割完成後檢送(見 國22號卷㈠第275頁正、反面)。惟都發局前於107年12月2 0日函稱:75年及78年樁位點交及逕為分割成果圖相關檔 案,已逾保存年限,目前查無相關資料(見國22號卷㈠第9 1頁)。且證人即都發局都計測量工程科股長林懋州於原 法院國22號事件證稱:「該00米計畫道路釘樁之後,市府 有無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因時間久遠,已無資料 留存;000000成果圖並非從供民眾閱覽的圖室取得,而是 從科內留存的歷史資料庫找出來的,且沒有檔號;因該圖 之複丈原因記載逕為分割,所以我在108年3月15日函文中 就回覆表示該圖為逕為分割成果圖;除了該圖上記載複丈 原因為逕為分割以外,都發局檔案室沒有找到相關圖冊資 料,亦無其他參考資料顯示當初都發局有囑託中山地政辦 理逕為分割」等語(見國22號卷㈡第17、19、00頁)。復 經原法院於107年度國字第8號(下稱國8號)事件函請都 發局提供000000成果圖全卷原本及相關公文,該局僅函覆 檢送模糊之000000成果圖影本,並無何說明(見國8號卷㈢ 第376、378頁),足徵都發局除未經中山地政主任依法核 定之000000成果圖外,並無其他囑託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 割之相關資料可供法院參考。
  4.綜觀上情,都發局在無其他資料可資參考之情況下,僅憑 1紙從科內留存的歷史資料庫找出來,且沒有檔號,復未 經中山地政首長(主任)依法核定,亦非歸檔於該局檔案 室或供民眾閱覽之圖室內之000000成果圖上,記載複丈原 因為「逕為分割」,即於國22號事件函覆承審法院:0000



00成果圖乃中山地政完成逕為分割後檢送至臺中市政府, 顯屬速斷,該函覆內容自難憑採。準此,堪認000000成果 圖並非中山地政因「逕為分割」所繪製,僅屬機關內部參 考文件,而非對外已生效之正式成果圖
三、中山地政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㈠源大中公司主張:中山地政並未於繪製000000逕為分割成果 圖後之1年內,依都市計畫法00條規定,針對原00地號土地 ,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據以 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顯有怠於執行職務(見本院 卷㈡第511頁)云云。然為中山地政所否認,辯稱:因上開00 米計畫道路樁位嚴重遺失,故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未分 割出原00地號土地。嗣都發局發現上開00米計畫道路樁位回 復,遂於105年7月20日發函請其辦理逕為分割,據而繪製00 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在臺中市政府或都發局未函請辦理 逕為分割之前,其無權主動辦理該00米計畫道路逕為分割之 測量或登記事宜等語。
 ㈡查:依000000成果圖右側之「複丈申請書字號」欄所示,中 山地政之收件字號為00○○字第0000號。觀之該次土地複丈申 請書,可知其複丈原因為「逕為分割」,證明文件為「市府 ○○○○○字第00000號函(下稱○○○)及都市計畫樁位圖及中心 樁資料」,且坐落土地為同段0地號等土地(見國22號卷㈡第 219、220頁)。參以該案所附之○○○主旨記載:「檢送台中 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0區(第二期)道路(000-00-00)部 分樁位座標成果資料,上項資料業已公告期滿,敬請依規辦 理逕為分割」等語(見國22號卷㈡第221頁),並檢附計畫名 稱為「台中市○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道路中心樁測釘工程 」之樁位座標表(見國22號卷㈡第200至246頁)。足認臺中 市政府當時係於公告樁位期滿確定後,檢送樁位座標表予中 山地政辦理道路之逕為分割。然依當時之都市計畫法第00條 規定,「細部計畫擬定後,除首都、直轄市應報由內政部核 定實施外,其餘一律由該管省政府核定實施,並應於核定發 布實施後一年內豎立椿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 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 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細部計畫之擬定、 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照第18條至第21條之 規定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另規定,「 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照第7條規定公告確定後,工 務(建設)機關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 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外,並應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 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見國22號卷㈢第161至163頁)。



準此,臺中市政府除應檢送樁位座標表等資料外,並「應」 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中山地政方得據以辦理逕為分割測 量。惟該次土地複丈申請書「處理意見」欄已載明「○○路以 北部份因中心樁嚴重遺失,俟補建後再予以辦理」等語(見 國22號卷㈡第220頁)。而依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列印 資料所示,該00米計畫道路現為○○路0段000巷00弄,且坐落 於○○路以北(見國22號卷㈡第477頁)。佐以若中山地政已依 000000成果圖辦理逕為分割,則該次000000成果圖應自原0 地號土地分割出原00、00地號土地。惟經核該案之附件並無 原00、00地號土地之地號及計算面積(見國22號卷㈡第247至 358頁),可見中山地政並未依000000成果圖辦理逕為分割 。基上,足認臺中市政府以○○○檢送樁位資料並囑託中山地 政辦理逕為分割後,該00米計畫道路之中心樁另發生遺失而 須補建之情形。再參以當時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後,應由所在地之 工務(建設)單位、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管理與維護, 並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同法第27條規定:「都市計 畫樁經檢測發現毀失或移動時,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按照規 定依原樁位資料恢復樁位。」;並於第28條規定恢復及補建 樁位之方式,及於第43條規定工務(建設)機關應將補建後 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 割(見國22號卷㈢第173至179頁)。是該00米計畫道路之中 心樁既已嚴重遺失,則在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後檢送樁 位資料並點交樁位給中山地政前,中山地政自無從辦理該部 分土地之逕為分割作業。徵以臺中市政府於105年間現地恢 復樁位後,於105年7月7日點交該00米計畫道路樁位給中山 地政,並於同年月20日檢送樁位坐標成果圖函請中山地政辦 理逕為分割事宜(見國22號卷㈠第55至57、142頁反面),並 未說明105年乃原00地號土地第二次辦理逕為分割,亦未提 及該土地先前有何錯誤逕為分割之情形,堪認105年乃都發 局就該00米計畫道路,第一次檢送樁位資料並實地點交樁位 給中山地政辦理逕為分割。是中山地政所辯,應屬可採。源 大中公司上開主張,尚屬無據,要難憑採。
四、源大中公司原有現00地號土地與北面相鄰土地之地籍圖經界 線,在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及0000000逕為分 割成果圖上,均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中山地政並無測量 錯誤,致地籍登記錯誤之情事:
 ㈠源大中公司主張:中山地政先後於78年5月2日辦理逕為分割 、78年12月13日辦理一般分割時,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 進行測繪,而有測量錯誤,並先後繪製錯誤之000000成果圖



、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000000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 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00米計畫道路)與原0地號土地之錯 誤地籍圖經界線,較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之正確地籍圖 經界線「偏南」(見本院卷㈡第510頁)云云,為中山地政所 否認,辯稱:現00地號土地與北方土地相鄰之地籍圖經界線 ,自78年5月2日迄今均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並未變動過 ,其並無測量錯誤,亦無地籍登記錯誤之情事等語。 ㈡查:
  1.000000成果圖且僅屬機關內部參考文件,而非對外已生效 之正式成果圖,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故源大中公司主張: 中山地政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而有測量錯 誤,並繪製錯誤之000000成果圖云云,核非可採。  2.又原法院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現00地號土地在10 5年8月9日逕為分割及106年2月17日分割出000地號、現00 0地號土地前後之面積各為若干?經該中心鑑定後,製有1 08年5月10鑑定書、如附圖八所示之鑑定圖(下稱0000000 鑑定圖)各1份附於國12號卷㈡第165、166頁可稽。復經本 院囑託該中心鑑定:000000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 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 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現00地號 土地與000地號土地及000地號土地與現000地號土地之地 籍圖經界線,是否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該中心於110 年12月10日函覆本院:000000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 原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 原00地號土地與原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經界線,與現00地 號土地與000地號土地,及000地號土地與現000地號土地 之地籍圖經界線(即0-0-0),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等 情,有該函附於本院卷㈡第339頁可參。足認原00、現00地 號土地與北方土地相鄰之地籍圖經界線,自78年5月2日迄 今均為同一條地籍圖經界線,並無變動,亦無偏南之情事 。此由源大中公司前所有原00、現00、000地號土地,於0 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後,其登記與地籍圖面積均無減少 (詳如附圖八所示之0000000鑑定圖),亦可得佐證。  3.至000000分割成果圖僅係農田水利會於78年10月26日檢附 如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向中山地政申請分割後所繪製 (並於78年12月00日完成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參上開上述肆、兩造不爭執事項:四所載)。然該次係一 般人民申請分割程序,中山地政僅依農田水利會申請依如 附圖七所示之分割草圖之分割方法,將農田水利會所有原 0地號土地分割為含原00地號土地在內之7筆土地,並繪製



000000分割成果圖。000000分割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雖為 00米寬東西向土地,但因該次分割程序,並非屬逕為分割 程序,故中山地政所繪製之000000分割成果圖無庸且亦未 確定原00地號土地,是否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析 言之,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上之現00地號土地方為00 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故源大中公司所指:000000分割 成果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云云 ,要非可取。
  4.基上所述,因○○路以北部分之中心樁嚴重遺失,待補建後 再予辦理,故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並未就上開00米計畫 道路部分,完成逕為分割之測量及登記程序。而000000分 割成果圖則係中山地政依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分割原0地號 土地,並非屬逕為分割程序,僅屬一般人民申請分割程序 ,自未就上開00米計畫道路部分,完成逕為分割之測量及 登記程序,故原00地號土地並非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 。嗣中山地政於105年7月7日、同年月20日始依市府之點 交與檢送樁位坐標成果圖所請,在未變更地籍經界線之情 形下,確認現00地號土地方為00米計畫道路所在之位置, 並繪製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將原00、現00、現00、0 0地號等土地,逕為分割為現00(00米計畫道路)、原000 (嗣再陸續分割為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自 難認其有何因測量錯誤,導致地籍登記錯誤之情事。準此 ,源大中公司主張:中山地政於78年12月13日辦理一般分 割時,因過失未依都市計畫樁位進行測繪,而有測量錯誤 ,並繪製錯誤之000000分割成果圖,導致000000分割成果 圖上之原00地號土地與原0地號土地之錯誤地籍圖經界線 ,較0000000逕為分割成果圖之正確地籍圖經界線「偏南 」云云,核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中山地政所屬測量人員既無因過失而測量錯誤, 導致地籍登記錯誤之行為,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則源 大中公司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後段及土地法第68 條第1項規定,於原審請求中山地政給付599萬6,760元本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乃原審竟判命中山地政給付源大中 公司181萬0,600元本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中 山地政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其餘應予 駁回部分,原審為源大中公司敗訴之判決,理由固有未洽, 惟結論仍屬正當。源大中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源大中 公司於本院第二審程序擴張請求中山地政應再給付165萬2,6



40元本息,亦為無理由,自應併予駁回此部分擴張之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擴張之訴 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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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興測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