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治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1909號
TCHM,111,金上訴,1909,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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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雲龍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10年度審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0號、第487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 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刑法第16條之規定可知,不能以一 般民眾通常無法充分明白知曉「洗錢」之概念及其範疇,遂 可依此直接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故意,且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係指其主觀上有無認識 「洗錢之犯罪事實」而言,並不包含「法律規定」在內;又 被告曹雲龍(下稱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具有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堪認其為有相當智識程度及基本生活經驗之人, 其對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事關個人財產 權益之保障,專有性甚高,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 ,且詐騙案件使用他人帳戶之犯罪手法,近年來新聞媒體多 所報導,被告自不得諉為不知,可見被告交付證人廖尚鈞( 以下僅稱其姓名)本件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時,即有 供他人任意使用而存提款項之意思甚明。且被告主觀上既有 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之不確定 故意,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等構成犯罪事實應有認識,足認被告亦具有幫助洗錢行 為之不確定故意。原審驟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判決,有違背 法令、理由不備、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違誤等語(見本院 卷第9至12頁)。
三、本案駁回上訴之說明:
  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 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



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 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 被告雖就其可預見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 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告知廖尚鈞,可能供詐欺集團用以作 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等情,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我不知道會有這樣的流程 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且依廖尚鈞於警詢、偵訊時所述 ,亦僅供稱介紹被告工作,並於向被告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 ,提供予telegram上暱稱「郝好笑」之人(見蘆警卷第11至 12頁反面,偵43785號卷第275至277頁,偵3150號卷第10至1 2頁),並未供稱有向被告告知其後流程,或被告因其提供 本案帳戶之行為而得取得對價等情。是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 之資料時,是否即得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實屬有疑。且本件檢察官上訴亦未舉 證證明被告主觀上認識本案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而使他人提領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觀諸卷內事證又無其他證據可資認 定被告知悉提供帳戶可能會遭他人用以收受特定犯罪之款項 ,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參諸首揭裁定意旨,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式,而逕認被 告主觀上亦有幫助洗錢之故意。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被告就幫助詐欺罪部分罪證明確,而予論 罪科刑,就幫助洗錢罪部分則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無不符, 本院並補充說明理由如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依職權 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就幫助洗錢罪部分,被告不



得上訴,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上訴。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上訴理由時,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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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