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1年度,1798號
TCHM,111,金上訴,1798,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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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9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1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524、640、779、857、1090、1167、1168、1231
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7、301、337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576
、30577號,110年度偵字第1523、4679、15095、18035、18068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①110年度偵字第18345、21041、21549
、23208號;②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③110年度偵字第19251
、26000、26013、27440號;④110年度偵字第32050、32051、342
98號;⑤110年度偵字第38210號;⑥110年度偵字第34416號;⑦110
年度偵字第34379號;⑧111年度偵字第494號;⑨111年度偵字第80
2號;⑩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 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寅○○(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 訴理由略以:被告犯行造成本案被害人、告訴人受有財產損 害,誠屬不該,然被告因貪圖小利,一時觀念偏差而誤入歧 途,且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另被告秉持贖 罪之心,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依約給付新臺幣(  下同)32萬5000元予達成和解之告訴人,與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僅5051元相比,堪認其已盡己所能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失,



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接受和解之部分告訴人 亦同意原諒被告;而本案詐欺集團詐得之款項金額雖鉅,然 被告所獲報酬甚微,其犯罪情節亦非召集成員、策畫詐騙內 容使被害人、告訴人陷於錯誤、指示取款並保有鉅額詐得款 項之核心成員可等同併論,衡情尚有有憫恕之處,請依刑法 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從輕量刑云云。
三、惟查:  
 ㈠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率爾將其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及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使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共47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造成之損害結果非輕,雖有與如附表編號1、3、4、7、8、13、20號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其他部分之被害人迄今仍未和解而受到賠償,況被告幫助正犯所犯之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其最低度刑均為有期徒刑2月,原審再分別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或減輕其刑,其處斷刑已屬甚低,並無情輕法重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自無引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上訴以其所獲報酬甚微,犯後坦承犯行,且有部分賠償為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云云,難認有理由。 ㈡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原審因認被告之犯行之 事證明確,並依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包 括其行為惡性、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生活經濟狀況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下同)2千元,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其 量刑要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 原審對於本案之科刑,顯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 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 失之過重之情事,尚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自難指為違法  。  
四、檢察官雖於本院審判期日主張被告於本案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見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98 號卷第227至228頁)。然本案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內均未敘 明被告有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之事實,且檢察官於原審審判期日亦未就如構成 累犯之刑罰加重事實,具體說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 反應力薄弱情形,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性(見原審110年度 金訴字第524卷三第148至150頁),是依最高法院最近之一 致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自難認檢察官於原審已盡其應盡之說明責任。再者,原審 已將上開檢察官認為被告構成累犯之科刑加重事實,於量刑 審酌事由內予以負面評價,本乎前科形成累犯處斷刑或作為 宣告刑事由之裁量,只須滿足其一,其評價即足,依重複評 價禁止之精神,則檢察官以難此為由,事後在上訴程序,指 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況且,本件原 審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原審亦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依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之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 本院亦不得諭知較原審更重之刑,附此敘明。
五、綜上,原審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被告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楊仕正、林俊杰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岳錦、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得上訴。其他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6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576號、109年度偵字第30577號、110年度偵字第1523號、110年度偵字第4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5095號、110年度偵字第18035號、110年度偵字第18068號)及10次追加起訴(①110年度偵字第18345、21041、21549、23208;②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③110年



度偵字第19251、26000、26013、27440號;④110年度偵字第32050 、32051、34298號;⑤110年度偵字第38210;⑥110年度偵字第34416號;⑦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⑧110年度偵字第494號;⑨111年度偵字第802號;⑩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①110年度偵字第18345、21041、21549、23208號;②110年度偵字第14628號;③110年度偵字第19251、26000、26013、27440號;④110年度偵字第32050 、32051、34298號;⑤110年度偵字第38210;⑥110年度偵字第34416號;⑦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⑧110年度偵字第494號;⑨111年度偵字第802號;⑩111年度偵字第4310號追加起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寅○○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其所擔任負責人 之公司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 易遭檢警追查,因此若任由他人使用由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 司金融帳戶,可能因此供作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 將犯罪所得款項入、轉出,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 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8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間之某時日,在不詳地點,以其 所經營之「星宇宙開發社」名義,與李振毅(李振毅所涉幫 助洗錢等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罪 刑)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並將其以「星宇宙開發 社寅○○」名義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臺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A帳戶」)之存摺 、印章、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其本人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下簡稱「某甲」)使用,其等遂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 證明寅○○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屬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先 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星宇宙開發社名義及A帳戶資料,向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睿聚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市○○○路0號2樓)、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下稱 富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政麟科 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政麟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紅樂企業社(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22樓之3)、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恆通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6)、台灣萬事 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事達公司」;址設基隆市 ○○路000○0號16樓之1)、銳雄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銳雄 公司」;址設嘉義市○區○○○村00號1樓)、板點有限公司( 下簡稱「板點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申 請為睿聚公司等商號之特約商店,使睿聚公司等商號向銀行 申請虛擬帳號或向超商申請代碼代收款服務,再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丑○○等47人 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各該方式將款項 至虛擬帳戶或以超商代碼繳費(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A 帳戶)而詐欺得逞。嗣因附表編號1至5、7、9、15、23、25 、30、35、38、39、46所示之丑○○等15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 理後,因睿聚公司等配合警方辦案,遂就各該入虛擬帳戶 或以超商代碼代繳之款項暫行止付未撥款至A帳戶,致未落 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掌控而未能洗錢得逞,其餘部分則經睿 聚公司等商號將取得之款項轉入A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 員將該等款項分別轉帳至指定帳戶而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 飾、隱匿上開特定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9、11至15、18至28、30至47所示告訴人各 訴由附表「提告單位」欄所示警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下  列證人之證述可佐:證人即告訴人丑○○(見偵30576卷第29- 33頁)、午○○(原名:劉丁瑋;見偵30576卷第35-37頁)、 巳○○(見偵30577卷第29-32頁)、未○○(見偵1523卷第107- 109頁)、癸○○(見偵1523卷第153-165頁)、藍晧峰(見偵 4679卷第63-65頁)、申○○(見偵4679卷第75-76頁)、卯○○ (見偵4679卷第77-79頁)、己○○(見偵4679卷第81-83頁) 、證人即被害人丙○○(見偵4679卷第85-89頁)、證人即告 訴人戊○○(見偵4679卷第91-94頁)、壬○○(原名:張育銓 ;見偵4679卷第95-97頁)、甲○○(見偵4679卷第99-100頁 )、庚○○(見偵4679卷第103-105頁)、乙○○(見偵15095卷 第25-29頁)、證人即被害人丁○○(見偵18035卷第67-70頁 )、辰○○(見偵18068卷第25-33頁)、證人即紅樂企業社負 責人洪浩倫(見偵1523卷第67-85頁)、證人即告訴人夏烽 振(見偵18345卷第57-59頁)、簡廷諭(見偵21041卷第29-



35頁)、陳宏瑋(見偵21549卷第73-74頁)、趙宜瑄(偵23 208卷第53-55頁)、陳聖文(見偵14628卷第73-74頁)、彭 才瑞(見偵14628卷第89-90頁)、劉家昇(見偵14628卷第1 25-126頁)、李俊億(見偵19251卷第63-65頁)、莊焜毓( 見偵19251卷第67-70頁)、張彩潔(見偵19251卷第71-72頁 )、莊喬崴(見偵19251卷第73-80頁)、證人即被害人徐柏 松(見偵19251卷第81-83頁)、證人即告訴人林玟瑞(見偵 19251卷第85-93頁;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15-16頁)、 莊孟學(見偵19251卷第95-96頁)、蔡沂澄(見偵26000卷 第59-61頁)、黃种齊(見偵26013卷第115-119頁)、曾常 洪(見偵27440卷第57-59頁)、陳卉羚(見嘉市警○0000000 000卷第19-25頁)、陳恩羚(見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29- 30頁)、劉芊禎(臺中地檢偵18329卷第31-35頁)、張銘惠 (見臺中地檢偵18358卷第29-33、37-38頁)、盧建程(見 臺中地檢偵19245卷第35-37頁)、洪倉宸(臺中地檢偵1947 8卷第45-46頁)、鍾閔瑞(見雲林地檢偵27379卷第31-32頁 )、證人即銳雄公司負責人石藝文(見嘉市警○0000000000 卷第3-10頁;雲林地檢偵1313卷第21-23、103-105、355-35 7頁、嘉市警○0000000000卷第3-9頁;見偵34416卷㈠第373-3 79頁)、證人即告訴人羅志峯(見臺中地檢偵32030卷第165 -167頁)、古○岑(見新竹地檢偵6278卷第31-33頁)、張登 強(見偵34416卷㈠第133-139頁)、李○明(見偵34379卷第1 01-109頁)、黃建仁(見偵474卷第241-244頁)、李冠蓓( 見偵802卷第101-104頁)、證人即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阮采 羚(見偵802卷第77-79頁)、證人即板點公司實際負責人楊 添財(見偵802卷第85-87頁)、證人即告訴人游世蔚(見偵 4310卷第39-42頁)。
 ㈡且有下列書證在卷可稽:睿聚公司109年7月6日睿總字第1090 600034號函及附件商家上傳登記資料(附表編號1①丑○○部分 ;見偵30576卷第39-42頁)、睿聚公司109年7月31日睿總字 第1090700035號函及附件商家上傳登記資料(附表編號2午○ ○部分;見偵30576卷第45-47頁)、睿聚公司109年9月1日睿 總字第1090800034號函及附件商家上傳登記資料(110附表 編號1②-⑧丑○○部分;見偵30576卷第49-51頁)、告訴人午○○ 之相關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3紙、告訴人午○○持用之行動 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30576卷第65、67、81、125-129頁 )、告訴人丑○○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丑○○持用之行動電話FA CEBOOK、LINE擷取畫面、告訴人丑○○持用之網路銀行帳號資 料及交易紀錄頁面、全家、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共5紙( 見偵30576卷第69-71、83-89、93-99、101-121頁)、職務 報告書(見偵30576卷第211頁)、告訴人巳○○之相關報案資 料: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巳○○、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告訴人巳○○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紙、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巳○○與暱稱「 Du」、「許建雄」對話內容、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2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偵30577卷第33-38、40、77-93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 09年7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90713113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 巳○○部分;見偵30577卷第95、97-106頁)、睿聚公司109年 7月20日睿總字第1090700014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①、②巳 ○○部分;見偵30577卷第107-109頁)、告訴人未○○之相關報 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查詢(見偵1523卷第113-117、127、135、143-145頁 )、睿聚公司109年9月29日睿總字第1090900030號函及附件 (附表編號4未○○部分;見偵1523卷第123-125頁)、告訴人 癸○○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癸○○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見偵1523卷第171-179、225-235、265-277、281-287、293- 323頁)、睿聚公司109年11月5日睿總字第109110006號函及 附件(附表編號5癸○○部分;見偵1523卷第189-193頁)、 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字第0109072101號函(附表 編號6①-③部分;見偵4679卷第121頁)、告訴人藍晧峰之相 關報案資料(附表編號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藍晧峰持用之 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3紙(見偵4679



卷第123-135頁)、睿聚公司109年8月27日睿總字第1090800 03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7申○○部分;見偵4679卷第227-22 9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8月28日作心詢字第10908 26116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7申○○部分;見偵4679卷第235- 237頁)、告訴人申○○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告 訴人申○○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9卷第241- 253頁)、富公司109年10月7日字第0109100701號函及 附件(附表編號8卯○○部分;見偵4679卷第255頁)、告訴人 卯○○之相關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 所受理刑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紙、告訴人卯○○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 9卷第257-281頁)、睿聚公司109年10月7日睿總字第109110 00002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9己○○部分;見偵4679卷第283- 286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9月18日作心詢字第109 0914113號函及附件(110金訴524起訴書附表編號10己○○部 分;見偵4679卷第287、289頁)、告訴人己○○之相關報案資 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己○○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偵4679卷第291-299、301-303頁 )、富公司109年10月7日字第0109100701號函(附表編 號10丙○○部分;見偵4679卷第305頁)、被害人丙○○之相關 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丙○○持用之 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偵4679 卷第307-323頁)、政麟公司109年11月19日政字第01091119 01號函(附表編號11戊○○部分;見偵4679卷第325頁)、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5356號函及 附件(附表編號11戊○○部分;見偵4679卷第327-331頁)、 告訴人戊○○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告訴人戊○○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 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見偵467 9卷第333-343頁)、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字 第0109121501號函(起訴書附表編號12壬○○部分;見偵4679 卷第345頁)、告訴人壬○○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壬○○持用之行動電話Instagram、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 9卷第347-351、355-366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 與營運處109年11月16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00234 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3甲○○部分;見偵4679卷第367-371 頁)、富公司109年11月18日字第0109111801號函(附 表編號13甲○○部分;見偵4679卷第373頁)、告訴人甲○○之 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查詢3紙告訴人甲○○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 畫面(見偵4679卷第375-377、381-406頁)、富公司109 年12月5日字第0109121501號函(附表編號14庚○○部分; 見偵4679卷第407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 處109年11月16日(109)星展帳發(明)字第00219號函及 附件(附表編號14庚○○部分;見偵4679卷第409-413頁)、 告訴人庚○○之相關報案資料: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紙、告訴人庚○○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467 9卷第455、457-459頁)、告訴人乙○○之相關報案資料:告 訴人乙○○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告訴人乙○○申辦之遠 東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095卷第31-111、117頁 )、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3號函(1 10金訴524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乙○○部分;見偵15095卷第81頁 )、紅樂企業社109年10月2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77703 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5乙○○部分;見偵15095卷第85-87頁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灣萬事達公司(見偵15095卷第12 1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紅樂企業社(見偵15095卷第123 頁)、被害人丁○○之相關報案資料: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8035卷第73、75-76、117-121頁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服務部109年10月16日函( 附表編號16丁○○部分;見偵18035卷第79頁)、台灣萬事達 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09號函(附表編號16丁○○ 部分;見偵18035卷第83頁)、紅樂企業社109年12月9日南 市警歸偵字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6丁○○部分; 見偵18035卷第87-89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 110年1月22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00269號書函及附件(附表



編號16丁○○部分;見偵18035卷第95-99頁)、被害人辰○○之 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 人辰○○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見偵18068卷第35-36、79-83、91、109-111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9年12月24日(109 )星展帳發(明)字第00322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7辰○○ 部分;見偵18068卷第37-41頁)、富公司110年1月28日 字第0110012801號函(附表編號17辰○○部分;見偵18068卷 第43頁)、睿聚公司110年9月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9號函 及附件(附表編號2午○○、3巳○○部分;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 245-248頁)、睿聚公司110年9月14日睿總字第1100100051 號函(附表編號2午○○、3巳○○部分;見本院金訴524卷⑴第25 1-252頁)、金恆通公司110年9月10日函(見本院金訴524卷 ⑴第259頁)、告訴人夏烽振之相關報案資料:網路銀行交易 明細查詢1紙、告訴人夏烽振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8345卷第71-82、113-116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1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474 4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8夏烽振部分;見偵18345卷第83-8 7頁)、政麟公司109年12月2日政字第0109120201號函(附 表編號18夏烽振部分;見偵18345卷第89頁)、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109年11月19日經中三字第10934530540號函及附件( 附表編號18夏烽振部分;見偵18345卷第93-96頁)、告訴人 簡廷諭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紙、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6紙、告訴 人簡廷諭之金融帳戶、告訴人簡廷諭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 取畫面(見偵21041卷第41-48、53-63、101-109、113-114 頁)、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0年2月3日(1 10)星展帳發(明)字第028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19簡廷 諭部分;見偵21041卷第133-138頁)、富公司110年3月3 日字第0110030301號函(附表編號19簡廷諭部分;見偵21 041卷第139頁)、告訴人陳宏瑋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㈡7-11便利商店之繳費收據4紙 、㈢告訴人陳宏瑋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215 49卷第79-80、87、149-17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作業處109年12月29日彰作管字第10920010996號函及附件 (附表編號21趙宜瑄部分;見偵23208卷第37-41頁)、告訴 人趙宜瑄之相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 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查詢1紙(見偵23208卷第51、57、61、67、71頁)、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銳雄公司(見偵23208卷第79-80頁)、 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2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900971421號 函及附件(附表編號23彭才瑞部分;見偵14628卷第59-63頁 )、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9號函( 附表編號22陳聖文部分;見偵14628卷第65頁)、告訴人陳 聖文之相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 所陳報單、全家、萊爾富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共4紙、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見偵14628卷第71、75、79-83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 年10月30日(109)萬字第733號函(附表編號23彭才瑞部分 ;見偵14628卷第87頁)、告訴人彭才瑞之相關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 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彭才瑞持用之行 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4 628卷第91-97、99-103、107頁)、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11 月13日(109)萬字第755號函(附表編號24劉家昇部分;見 偵14628卷第113頁)、金恆通公司109年10月30日函及附件 (附表編號24劉家昇部分;見偵14628卷第117-119頁)、全 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4日全管字第2394號函 及附件(附表編號24劉家昇部分;見偵14628卷第121、123 頁)、告訴人劉家昇之相關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便利商 店繳費收據2紙、告訴人劉家昇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 面(見偵14628卷第129-135、139-141頁)、金恆通公司110 年11月12日函(見本院金訴779卷第145頁)、台灣萬事達公 司110年11月18日(110)萬字第1944號函(見本院金訴779 卷第147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海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見本院金訴779卷第151-152頁)、告訴人李俊億之相關報案 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 行交易明細查詢1紙、告訴人李俊億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 取畫面(見偵19251卷第111-115、119-127頁)、告訴人莊 焜毓之相關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 4紙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莊焜毓、帳號000000000000 號、G-mail電子郵件-告訴人莊焜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連繫 紀錄(見偵19251卷第129-135、138、140-142頁)、告訴人 張彩潔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7-11便利商店繳費收據1 紙(見偵19251卷第143-149頁)、告訴人莊喬崴之相關報案 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告訴人莊喬崴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便 利商店繳費收據(見偵19251卷第155-166頁)、告訴人莊喬 崴繳費資料明細表(見偵19251卷第167-169頁)、被害人徐 柏松之相關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徐柏松持用之行動電話LI NE擷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國 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見偵19 251卷第171-185、187、191-195頁)、告訴人林玟瑞之相關 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 告訴人林玟瑞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19251卷 第 207-215、223-229頁)、告訴人莊孟學之相關報案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莊孟學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面(見偵1925 1卷第231-241頁)、金恆通公司109年12月28日函(附表編 號28莊喬崴部分;見偵19251卷第243頁)、金恆通公司傳送 予烏日分局之E-mail(附表編號27張彩潔部分;見偵19251 卷第247-248頁)、富公司110年1月13日字第011001130 1號函(附表編號29徐柏松部分;見偵19251卷第249頁)、 台灣萬事達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061號函(附表 編號30林玟瑞部分;見偵19251卷第251頁)、富公司109



年12月28日字第0109122801號函(附表編號31莊孟學部分 ;見偵19251卷第253頁)、睿聚公司109年8月17日睿總字第 1090800015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25李俊億部分;見偵1925 1卷第255-258頁)、富公司109年10月8日字第01091008 01號函(附表編號26莊焜毓部分;見偵19251卷第259頁)、 彰化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銳雄公司(附表編號32蔡沂澄部分;見偵26000卷第109-115 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 00000號、蔡沂澄(見偵26000卷第117-121頁)、告訴人蔡 沂澄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4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蔡沂澄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 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3紙(見偵26000卷第125-127、1 33、137、149-155頁)、銳雄公司110年4月29日第00000000 00號函及附件(附表編號32蔡沂澄部分;見偵26000卷第157 -162頁)、告訴人黃种齊之相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便利商店繳費資料查詢、便利商店列 印之繳費聯1紙、告訴人黃种齊持用之行動電話LINE擷取畫 面(見偵26013卷第123、151-153、165-181頁)、告訴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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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