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36號
TCHM,111,聲,2136,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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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鈺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鈺峯(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 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 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 ,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 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等情狀,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 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 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3號執 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 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1月25日 109年09月28日 109年10月21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4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1、1709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1、17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27日 111年04月20日 111年04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07月13日 111年09月01日 11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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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