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03號
TCHM,111,聲,2103,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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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致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致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致誠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9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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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