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54號
TCHM,111,聲,2054,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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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梧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梧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經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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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