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44號
TCHM,111,聲,2044,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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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柏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柏翔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7114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5號、第176號、第124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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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