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孟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孟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 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再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 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此外,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 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 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 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受刑人蕭孟智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情節、行為態 樣、犯罪時間、空間、侵害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及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89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 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法 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 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蕭孟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72、1294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72、1294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24、15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3月18日 111年7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81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他字第929號 (即中高分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編號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24、156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他字第929號 (即中高分檢111年度執字第55號;編號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