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06號
TCHM,111,聲,2006,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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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穎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穎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康穎箴因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集中、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受刑人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參與之犯罪集團均不相同,及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受刑人康穎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3月5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3、2428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3、242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1月25日 111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1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1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9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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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