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02號
TCHM,111,聲,2002,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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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即告發人 陳儀家



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湯星背信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 8條及第271條之1第2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及委任律 師為告訴代理人者準用之。又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 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而所謂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 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 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 ,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於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 雖股東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損害者究為公司,當以該 公司為直接被害人;侵害公司所有財產,應以該公司為直接 被害人,股東或合夥人之地位僅係間接被害人。二、經查: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352號起訴 書意旨,被告湯星漢澤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處理公司旗 下永恩中醫診所出售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漢 澤寰宇股份有限公司利益,而基於背信犯意,以顯不相當之 價格將永恩中醫診所讓渡與名義受讓人呂佳靜,實由其本人 接手經營,致生損害於漢澤寰宇股份有限公司,而涉犯刑法 第341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語,則本案背信罪之被害人為漢澤 寰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儀家案發當時雖為漢澤寰宇股 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此可能間接受有影響,然究非直接 受害人,依前揭說明,其就被告湯星被訴犯罪事實,僅屬告 發人地位,並非告訴人。從而,聲請人陳儀家以其個人名義 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代理人為由,逕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於 法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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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澤寰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