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佳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 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 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部分, 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 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11年5月10日之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 核後,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 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
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 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 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 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 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5 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 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 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 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 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 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 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 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 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 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 行刑表示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9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50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2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9月23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2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4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11月3日 110年6月7日 110年6月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再字第530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718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718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9等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9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65號(編號4至5,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65號(編號4至5,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7號等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