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柏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47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 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集中於 民國103、104年間,抗告人於犯罪時年僅20、21歲,正值甫 踏入社會而懵懂無知之際,就一般認知而言,這樣年紀的人 之所以犯罪,多數均是遭受引誘與利用,其惡性難謂重大, 而抗告人當初亦是涉世未深,結交損友導致遭受利用而誤觸 法網,實有堪憫之處,如今抗告人自107年間起面對自身過 錯,接受矯治犯罪以來,一直都是服從教化,時時警惕自己 ,並積極參與技能訓練學習考取相關證照為未來復歸社會之 更生生活做準備,足見抗告人悔悟之意,如今本件數罪併罰 更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果若再定以過重之執行刑,其效用可 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的大幅下降,對抗告人之教化效 果亦不佳,並阻礙抗告人重返社會之機會,請賜准撤銷原裁 定,另予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 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 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 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 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 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 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 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 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 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 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 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 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 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 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 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 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 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 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 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 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 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 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 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 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82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由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抗告人請求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 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經核原 裁定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3月 以上,各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53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 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7月;編號12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訴緝字第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18所示
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判 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9至2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8月,是曾定執行刑之宣告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 期徒刑13年10月),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 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審於執行刑之量定時,業 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時、地多不同,皆係分別獨立之犯罪 ,各罪所侵害被害人均屬互異,是以所定之執行刑自不宜從 輕,再兼衡抗告人於參與詐欺集團期間,係擔任負責在臺灣 地區掌機、報班、控台及招募車手,先後加入三群相異之詐 欺集團,分別為詐欺取財等犯行,應予整體考量避免過苛, 復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等情,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並給予抗告人減少有期徒刑8月之恤 刑優惠(曾定執行刑之宣告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 期徒刑13年10月,與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相 較),顯然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即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侵害之法 益種類等),基於刑罰目的性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總 體而為適度之評價,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 應執行刑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自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 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核屬法 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違法或 不當。抗告人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未遂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2年1月 犯罪日期 ①103年3月4日 ②103年3月7日 ③103年3月19日 ④103年3月19日 ⑤103年3月24日 ⑥103年3月24日 ①103年3月4日 ②103年3月4日 103年3月12日起至同年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確定日期 105年6月13日 105年6月13日 105年6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公文書 偽造公文書 偽造公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犯罪日期 ①103年3月3日 ②103年3月19日 ①103年3月20日 ②103年4月28日 ③103年5月6日 ①103年3月4日 ②103年3月5日 ③103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確定日期 105年7月8日 105年7月8日 105年7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公文書 偽造公文書 偽造公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6日 103年3月12日起至同年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確定日期 105年7月8日 105年7月8日 105年7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偽造公文書 傷害 加重詐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3年3月20日起至同年月21日 104年3月5日 ①104年6月26日 ②104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674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40號 106年度易字第69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21日 108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106年度易字第69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確定日期 105年7月8日 107年12月22日 108年5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編號12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4日起至同年月28日 104年7月24日 104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3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3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5日 108年4月25日 108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2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偽造公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5日 104年6月30日 103年4月28日起至同年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3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38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2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5日 108年4月25日 107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69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2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助字第1509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月28日 ①104年12月9日 ②104年12月5日起至同年月10日 ③104年12月16日 ④104年12月21日 ⑤105年1月4日 ⑥105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9至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22 23 罪名 加重詐欺 偽造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04年12月17日 ②104年12月17日 ③104年12月18日 ④104年12月18日起至同年月19日 ⑤104年12月22日 ⑥104年12月28日 ⑦104年12月29日 ⑧105年1月18日起至同年月19日 104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108年度訴字第1978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9至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