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93號
TCHM,111,侵上訴,93,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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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93號
被 告 陳育松




選任辯護人 金湘惟律師
蘇仙宜律師
楊銷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至111年8月23日 撤銷羈押,另執行他案後,再於111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 至111年10月30日羈押期間合計3個月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1年10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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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