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竣翔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哲翔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律師
(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承勳
選任辯護人 陳凱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鈞
選任辯護人 蔡佩諮律師
(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高億
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梅竣翔、張哲翔、林榮鈞、林高億、劉承勳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梅竣翔、張哲翔、林高億、劉承勳等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承勳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1年10 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另梅竣翔、 張哲翔、林高億、劉承勳等聲請交保,因其等羈押原因仍存 在,且無法因具保使其消滅,故均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