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1031號
TCHM,100,上易,1031,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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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又霆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溫又霆」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又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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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