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8號
抗 告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豐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富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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