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簡易字,111年度,23號
TPHV,111,簡易,23,202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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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易字第23號
原 告 阮鼎祥
被 告 阮玲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附民字第566號裁定移送,原告並為訴
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情形外,原告 不得為訴之變更。
二、經查:
㈠原告以被告觸犯偽造文書罪為由,於110年12月9日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並未表明請求金額(見附民卷第3頁起 訴狀);嗣本院刑事庭以110年12月30日110年度附民字第56 6號裁定,將前述事件移送民事庭(見本院卷第5頁裁定書)  。原告遂提出111年4月21日起訴補正狀,並於同年4月25日 庭期略稱,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7次以偽造文書方式 詐領阮阿才存款,合計得款163萬0700元,扣除事後歸還榮 民服務處1萬4150元,尚餘161萬6550元未還。被告前開行為 侵害阮阿才繼承人與債權人權利。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 被告應給付原告161萬6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09、1 17-120頁)。
㈡嗣原告於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狀變更聲明:「㈠被告應提供 阮阿才(兩造父親,於106年12月28日過世)等被繼承人之 遺產清冊及帳本資料。㈡請求確認阮阿才之全部遺產範圍  。㈢被告應陳報並歸還侵占遺產款項,等候債權人分配有剩 餘再分配遺產…」(見本院卷第145頁)。被告則反對其變更 (見本院卷第159頁筆錄)。由於變更對於被告防禦權造成 不利影響,且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示情形,並導致 訴訟延滯。依前開說明,不應准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附表:
編號 提款時間 偽造文件 偽造印文 提 / 匯金額(新臺幣) 備考 1 103年9月9日 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 「阮阿才」印文 1萬元 提領現金 2 104年1月21日 同上 同上 73萬5000元 匯入阮素英士林社子郵局帳戶 3 104年9月24日 同上 同上 3萬元 提領現金 4 105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20萬元 提領現金 5 106年9月6日 同上 同上 55萬元 匯入阮素英士林社子郵局帳戶 6 106年12月28日 同上 同上 9萬1600元 提領現金 7 107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1萬4100元 提領現金 合計 163萬07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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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