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973號
TPHV,111,抗,973,2022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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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73號
再 抗告人 陳韻琪


相 對 人 周玉華
上述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位關於「法官張永昌」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永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準用 於裁定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之法官欄位記載「法官張永昌」,與原 本「法官謝永昌」之記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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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