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56號
再 審原 告 謝炯陽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排除
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
上字第136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萬055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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