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258號
TPHV,111,上易,258,2022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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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吳雯瑛

訴訟代理人 吳建慶
視同上訴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維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曹為實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由陳嘉賢變更為曹為實,此有經濟部111年7月14日經授商字第11101124790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1、333頁),茲據曹為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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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