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207號
TPHV,111,上易,207,2022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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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李霈柔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天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天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追加被告及追加聲明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同法 第446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就原請求之事實及證 據資料,於審理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使先後兩請求在 同一程序得以解決,俾符訴訟經濟。又在第二審以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而追加當事人者,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 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 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參照)。上訴人於原審以被上訴人張天鳳為被告,先位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行李箱、物品及損害賠償,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金錢。上 訴人對原審所為駁回其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後,更正聲明為:「 被上訴人應將法國時間2019年9月28日11時30分由法國巴黎飛 往中國香港的俄羅斯航空SU212號航班,編號為SU192165號之 托運行李返還予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16頁),並在本院主 張:如被上訴人怠於行使權利,則追加俄羅斯航空(Aeroflot Russian Airlines)為被告,求為命追加被告俄羅斯航空返 還被上訴人前乘坐2019年9月28日11時30分由法國巴黎飛往中 國香港的SU212號航班,編號為SU192165號之托運行李,並由 上訴人代為受領之判決(見本院卷第317頁)。惟他造即被上 訴人業已表示不同意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160頁 ),且上訴人在本院追加俄羅斯航空為被告,致俄羅斯航空失 去在第一審受審機會,亦損害其審級利益,依上揭說明,其追 加被告及追加聲明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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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