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馮月忠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