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二字,107年度,23號
TPHV,107,上更二,23,2022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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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劉彥良律師
張育祺律師
許朝財律師
參 加 人 楊宏斌
方力脩
被上訴人 王興岡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為確認上訴人於民國98年8月4日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選出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第6屆董事15人,被上訴人並當選 為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否,應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 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准否為據,於108年9月4日裁 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1 至172頁)。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 於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5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 確定(見本院卷第251至253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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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