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被上訴人 莊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自來水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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