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50號
TPHM,111,聲,3650,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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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効恩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林蔡承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
度上訴字第22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効恩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六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効恩(下稱被告)於民國11 1年10月24日甫收到辯護人通知接獲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 25號之判決書,該判決書第11頁記載「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辯稱:警察當時叫我趕快認一認,我才隨便講,我在偵 查時也是隨便亂講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9頁),惟其於 本院審理時就其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已表示沒有意見(見 本院卷三第117頁)」等內容,為確認被告於111年7月6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之實際開庭情形與筆錄記載 是否相符,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規定,請求准予提供111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刑事第九法 庭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為了解其於法庭所為訴訟程序之相關陳述,以決 定是否提起上訴,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自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應認已敘明理由,復無依法令



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 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於繳納相 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又為確保錄音 內容涉及本件訴訟相關人等資料之安全性,併依法院辦理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被 告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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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