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517號
TPHM,111,聲,3517,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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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2月 確定;⑵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 、3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02號裁定合併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9年11月17日入監服刑,於111年10月13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47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 ,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47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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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