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敬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敬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敬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 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 8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