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翰霖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 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