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434號
TPHM,111,聲,3434,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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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雅玲(原名林品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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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