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22號
TPHM,111,聲,322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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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炳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殺人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 科罰金之刑,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 、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 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 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殺人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3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05/27 105/09/29 105/09/2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9、129、15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9、129、1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 1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09/09/30 111/06/15 111/06/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 1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1/10 111/07/19 111/07/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2號 (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2號 (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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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