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聲再字第3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葉柳村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
3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柳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葉柳村對本院111年度交 上訴字第133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聲請再審, 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 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 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 本、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