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穎
選任辯護人 黃冠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253號、第1405號、1
09年度偵字第1102號、第1105號、第3201號、第4560號、第5535
號、第6078號、第8279號、第16060號、第18496號、第23104號
、第24079號、第24080號、第24293號、第26301號、第26302號
、第26303號、第26361號、第27898號、第27899號、第27900號
、第27901號、第27902號、第27903號、第27904號、第28873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261號、第31
780號、110年度偵字第43號、第3300號、第1424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逸穎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參萬零玖佰柒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逸穎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號4樓之5,下稱時尚美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董事 陳怡靜、陳錢勉,監察人梅絲琁所涉罪嫌,均由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 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基於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由陳逸穎自行設計投資方案 ,自民國107年2月起,至108年10月16日時尚美人公司結束 營業時止,透過FACEBOOK網頁廣告、時尚美人公司官方LINE 帳號、電話、簡訊行銷,及於臺北、臺中、高雄等地之連鎖 加盟展、創業加盟展、美食加盟展、婦幼用品展等展場設攤 舉辦說明會等方式,由旗下劉瑀安(原名:劉玟妤)、賴明 煜、葉亦軒、蕭亦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
何維倫、林怡欣、王德智(劉瑀安、賴明煜、葉亦軒、蕭亦 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 王德智所涉罪嫌,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 訴處分)、費文亨、周廉錚、許寧心、豹永宸等多名時尚美 人公司人員招攬、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時尚美人購物商城「 金鑽方案系統(下稱金鑽方案)」,其方式為:時尚美人公 司與各參與金鑽方案之投資民眾約定1至2年為期,期滿後如 未提出書面解除契約,則自動延展1至2年;投資民眾依約應 繳交「保證金」即投資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且金鑽方 案投資民眾須提供渠等在時尚美人網路商城、露天拍賣、PC HOME個人商城、蝦皮購物等網站個人頁面之帳號、密碼予時 尚美人公司,再由時尚美人公司專責代操人員於各該頁面代 為刊登上架商品;遇有消費者於商品頁面下訂者,時尚美人 公司專責代操人員便依消費者訂單內容,在時尚美人官方網 站(網址:000.00000000.000.00)後臺向供應商下訂,通 知投資民眾自行在時尚美人公司網站後臺結帳,另供應商則 依時尚美人公司人員指示方式寄送商品,於消費者交易完成 取得商品後,由時尚美人公司扣除相關營運成本費用後,另 定期結算、核撥若干「獲利」(即投資民眾之投資報酬)予 投資民眾,且不論投資民眾之網路商場經營狀況優劣,時尚 美人公司均保證各投資民眾每3個月可領取「獲利」6,000元 以上,時尚美人公司將按季撥付以上「獲利」款予投資民眾 ,另時尚美人公司於金鑽方案契約期滿後,將全數退還投資 民眾原繳付之保證金20萬元(部分投資民眾尚另行支付1至2 萬元不等之「系統設定費」、「系統開通費」、「手續費」 ,此款項期滿不退),相當於年報酬率6.79%至12.55%(計 算詳如附表3所示),時尚美人公司即以此方式鼓吹、招攬 不特定多數民眾加入投資以吸收資金,使如附表1所示之投 資民眾,經時尚美人公司業務鼓吹、推銷後,遂簽約加入「 金鑽方案」並支付20萬元保證金投資款,時尚美人公司因而 吸收如附表1「交易資料-投資金額」欄所示之資金共計2,70 5萬1,000元。嗣因時尚美人公司倒閉,無力支付投資人獲利 及返還保證金,投資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 發及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儲誠佳、魏珊珊(原名:魏秀珊)、孫靜、黃芷榕、胡 逸筑、湯期甯、王柏堯、張靜語、張瓊文、蔡昀錚、吳欣怡 、吳惠容、邱郁芳、毛柔蘋、許婷婷、史詠文、陳亭方、余 家秀、謝瑜蔆、蕭博仁、林郁雯、蔡鎮宇告發,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南港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暨陳金泰告發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暨林書任、洪瑋彤、邱瑋裕、陳東茂、鄭智仁、楊景 皓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令轉,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暨謝政翰告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內湖 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陳庭嬅、趙子翔告發,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報告,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 察官、被告陳逸穎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就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214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逸穎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一第193、442頁、原審卷二第155頁,原審卷二第23 、84頁),核與證人葉亦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64至 67頁,H4卷第7至10頁,併辦2-7卷第106至113頁,卷目代碼 詳如附表4《卷目代碼對照表》所示)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1卷第464至468頁,併辦2-7卷第139至142頁)、證人 賴明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78至80頁,併辦2-7卷第1
16至12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7卷第145至1 49頁,D1卷第469至472頁)、證人胡心寧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A6卷第104至10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7 2至473頁)、證人黃資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 379至384頁)、證人高玫緹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 第331至333頁)、證人廖韋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 卷第331至333頁)、證人黃嘉珍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 D1卷第643至646頁)、證人鍾仕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 第117至119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53至256 頁)、證人孫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至6頁, B12卷第41至43頁,併辦2-8卷第61至64頁)、證人胡逸筑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至6頁,B12卷第95至97頁 ,E1卷第17至19頁)、證人林啟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A4卷第5至6頁,B12卷第121至124頁)、證人許婷婷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14卷第5頁,B12卷第219至222頁) 、證人康振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1卷第11至13頁)、證 人許鈺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1卷第53至57頁)及偵查中 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至180頁)、證人劉建宗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B11卷第101至105頁)、證人儲誠佳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A1卷第165至167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 A2卷第29至31頁)、證人吳惠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 A11卷第5頁,B11卷第227至229頁)、證人邱瑋裕於偵查中 經具結之證述(見J3卷第65至66頁)、證人林書任於偵查中 之證述(見J1卷第121至122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 J6卷第41至43頁)、證人謝政翰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 G2卷第109至112頁)、證人史詠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A7卷第49至50頁,A15卷第5頁)、證人毛柔蘋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見A13卷第5至6頁,A17卷第75至78頁)、證人 邱郁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35至39頁)、證人吳美 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115至117頁)、證人林重毅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167至176頁)、證人郭沛瀠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1至15頁,併辦2-8卷第27至31頁 )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91至93頁)、證人謝羽 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69至75頁)、證人曾苡琳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13至121頁)、證人張殷齊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45至147頁)、證人吳達人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B10卷第203至205頁)、證人游建豪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B9卷第11至13頁)、證人許志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B9卷第53至57頁,併辦2-6卷第285至289頁)、證人賴 盈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79至80頁)、證人陳岳苓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05至107頁)、證人許千卉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B9卷第147至151頁)、證人林珮淳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B8卷第11至13頁)、證人蔡彧玄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B8卷第63至67頁)、證人陳藝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 第95至101頁)、證人林明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145 至149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615至616頁) 、證人張瑞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3卷第9至11頁)、證人 彭穎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6卷第9至13頁)、證人林彥蘋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9卷第9至12頁)、證人施韋民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A6卷第351至355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K3卷第33至34頁)、證人鄭智仁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J6卷第21至23頁)、證人楊景皓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71至73頁)、證人黃淑棻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206至208頁)、證人潘凱文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D2卷第178至180頁)、證人莊惠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 述(見D2卷第178至180頁)、證人吳欣倫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D2卷第73至74頁)、證人唐廣全於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D2卷第108至109頁)、證人吳靜文於偵查中經具結 之證述(見D2卷第110至111頁)、證人陳姿妤於偵查中經具 結之證述(見D2卷第109至110頁)、證人蘇琦於偵查中經具 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至208頁)、證人鄭佳宜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至180頁)、證人王淑美於偵查中 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12至113頁)、證人何潤盈於偵查 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13至114頁)、證人吳東柔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C10卷第7至9頁)、證人宋青紋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75至76頁)、證人陳東茂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至208頁)、證人洪瑋彤於偵查中 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至208頁)、證人陳金泰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57至59頁,F1卷第9至10、203至 204頁)、證人賴怡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109至111 頁)、證人王柏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163 至172頁)、證人張瓊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 、225至232頁)、證人蔡昀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 卷第107至109頁,A9卷第6、255至263頁,併辦2-6卷第131 至136頁)、證人吳欣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 、291至299頁)、證人鄭之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1 9至320頁)、證人魏孝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431至4 33頁,併辦2-8卷第77至81頁)、證人張靜語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A7卷第79至92頁,A9卷第6頁,併辦2-6卷第14 3至148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至34
1頁)、證人徐竹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235至239頁 ,併辦2-6卷第183至18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 辦2-6卷第335至341頁)、證人黃俊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 7卷第289至291頁)、證人湯期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A5卷第5頁,A7卷第351至354頁)、證人王逸凡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C7卷第13至18頁)、證人陳學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C4卷第27至32頁)、證人黃世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4 卷第61至63頁)、證人黃美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4卷第89 至90頁)、證人陳亭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B14卷第5 至6頁,C22卷第27至28頁)、證人翁筱芬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C12卷第9至11頁)、證人余家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5 卷第39至4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41至143 頁,B15卷第48至49頁)、證人謝瑜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 1卷第25至27頁)、證人蕭博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 併辦2-8卷第45至48頁,B17卷第5至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 證述(見D2卷第317至318頁)、證人廖庭悅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H3卷第1至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K6卷第27至 28頁)、證人李怜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1卷第1至3頁)、 證人簡馨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H2卷第1至2頁,K2卷 第27至29頁)、證人林郁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 第305至306頁)、證人郭昱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81 至83頁)、證人陳書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135至137 頁)、證人魏珊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155至1 59頁,A10卷第5至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A10卷第 39至42頁)、證人陳進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10卷第5至6 頁)、證人蔡鎮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B19卷第5頁)、證人 趙彥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F1卷第199至201頁,F2卷 第19至22、133至134頁)、證人許世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見F2卷第15至16、121至123、134頁)、證人林亮雲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F2卷第23至27頁)、證人謝雨辰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併辦1-2卷第9至1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併辦1-2卷第125至126頁)、證人張任寬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併辦2-6卷第191至194頁)、證人彭郁惠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併辦2-4卷第49至53頁)、證人胡奕婷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併辦2-6卷第163至16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見併辦2-6卷第335至341頁)、證人梁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併辦2-6卷第219至224頁)、證人高招治於警詢時之證 述(見併辦2-6卷第247至251頁)、證人許淑暖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併辦2-6卷第297至300頁)、證人湯崴婷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併辦2-8卷第17至20頁)、證人陳庭嬅於偵查中
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7至8頁、併辦2-7卷第159至160頁) 、證人吳嘯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3卷第15至17頁) 、證人梅絲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21至25頁, D1卷第592至593頁)、證人陳怡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A6卷第35至39頁,D1卷第590至591頁)、證人陳錢勉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49至52頁,D1卷第591至592頁 )、證人林怡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92至94頁)、證 人呂姿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89至393頁)、證人劉 明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5至8頁)、證人王德智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44至46頁)、證人黃淑芬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B8卷第43至45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 第597至598頁)、證人黃芷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 卷第5至6頁,B12卷第73至75頁)、證人何維倫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48至49頁,併辦2-7卷第94至101、13 3至137頁)、證人王鐙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5卷第9至14 頁)、證人陳璿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53至155頁) 、證人陳乃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57至159頁)、證 人蕭文婷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65至267頁)、 證人陳冠如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3至274頁) 、證人林芸安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3至274頁 )、證人吳宗謚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4至276 頁)、證人徐孔祥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53至3 55頁)、證人洪瑋欣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71 至374頁)、證人黃品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 83至484頁)、證人蕭亦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10至1 2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89至491頁)、證 人羅婕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G1卷第6至8、63至64頁 )、證人朱瑜鈞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29至130 頁)、證人葉春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D2卷第163頁)及偵 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55至156頁)、證人吳竹菁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8卷第12至16頁)、證人趙子翔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併辦3-2卷第5、43至44頁)大致相 符,並有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7307 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4卷第9至14頁,C3 卷第19至24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 08556961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2卷第65至 70頁,C7卷第45至50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產 業商字第108557198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股東常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見併辦2-6卷第83至92頁, 併辦2-7卷第165至168頁,F1卷第25至28、207至209頁,G2
卷第85至95頁,A7卷第199至205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1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2547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 登記表(見A6卷第141至145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22 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5011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見C9卷第43至48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2日府產業 商字第108568060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10 卷第39至4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05日一總營 集字第13143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見H1卷第35至45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19日一 總營業字第137697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見B11卷第65至69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20 日一總營集字第138254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交易明細(見 A1卷第173至558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21日一 總營集字第13897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見H4卷第19至2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4月28日 一總營集字第44375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見C10卷第35至38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1 日一總營集字第7024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見C12卷第41至46頁)、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8年 12月26日一營字第00321號函暨陳逸穎之交易明細(見A2卷 第529至543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13日一 松江字第0007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支票存提紀錄(見J1卷第123至179頁)、第一商業銀行松 江分行108年11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75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F1卷第45至161頁)、第一商業 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77號函暨時尚美 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併辦2-9卷第205至217頁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21日一松江字第79號 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卷第133至 14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26日一松江字第 0008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9卷 第69至127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13日一松 江字第00089號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3 59至43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19日一松江 字第0009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F 1卷第173至18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4月17日 一松江字第00021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見併辦2-7卷第3至89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 年7月28日一松江字第0004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見K6卷第51至305頁,A6卷第147頁,A6卷第14
9至3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1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 082248392708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63 至46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8年12月17日合金 建國字第1080003891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91 至49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26日合金 松江字第1080004420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545 至547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8年11月14日新光銀集作字 第1086007679號函(見F1卷第41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 8年12月1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715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 帳號明細、交易明細(見A2卷第199至206頁)、臺灣土地銀 行長安分行108年12月19日長安字第1080001764號函暨被告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495至523頁)、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08年11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4676號函暨藍新科 技公司之開戶資料、特店付款明細表(見C3卷第25至29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16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 26089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329至357頁)、中 華郵政108年12月11日儲字第1080296533號函暨被告之交易 明細(見A2卷第487至48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08年12月0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5691號函暨 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435至445頁)、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67202號函 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49至452頁)、華南商業銀行 總行108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080084825號函暨被告之開戶 帳號明細(見A2卷第459至461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12月11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329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 明細(見A2卷第467至469頁)、華泰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 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080012335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 細(見A2卷第475至477頁)、藍新科技公司110年2月1日藍 科法字第1100201001號函暨時尚美人網路購物商城交易明細 資料(見原審卷二第255至261頁)、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D1 卷第57至67、183至191頁,E3卷第73至81頁)、扣案之時尚 美人公司硬碟列印資料(見D2卷第329至408頁)、扣押物品 清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查扣清冊(見原審卷二第117至1 23、125至126頁、109查扣481卷第5頁)、證人孫靜之時尚 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 、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刷 卡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47至69頁,A4卷第7至17 頁,B12卷第35至39頁,併辦2-8卷第67至75頁,併辦2-9卷 第91至98頁)、證人胡逸筑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
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 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1 01至117頁,A4卷第39至51頁,B12卷第17至23頁E1卷第25至 40頁)、證人林啟偉、王芷宜之刷卡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 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2018創櫃板 電子商務相關資料(見B12卷第129至197頁,A4卷第27至37 頁,B12卷第25至27頁)、證人許婷婷之存摺內頁、時尚美 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暫收款 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 、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207至218、227至251頁,A14卷 第7至28頁)、證人康振偉之刷卡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案 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 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 片(見B11卷第17至47頁,併辦2-8卷第210至218頁)、證人 許鈺佩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 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見 B11卷第73至87、61至63頁,D2卷第233至249頁,J5卷第333 至345頁)、證人劉建宗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 紹宣傳單、三聯式統一發票、LINE對話紀錄、ATM明細(見B 11卷第109至131頁,併辦2-8卷第325至337頁)、證人儲誠 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三 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收據、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 書、LINE對話紀錄、分期付款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EMAIL、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及網頁資料、課程宣傳單、樂購 蝦皮公司申設相關資料、露天市集公司相關申設資料(見B1 1卷第163至180頁,A1卷第9至33頁,A2卷第47至129、207至 327頁,A3卷第23至25頁,B11卷第189至206頁,D2卷第5至3 1頁)、證人吳惠容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 聯式統一發票、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 、存摺內頁、LINE對話紀錄(見A11卷第7至17頁,B11卷第2 17至225、233至243頁)、證人邱瑋裕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 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憑據 、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紀錄(見J3卷第11至29頁)、 證人林書任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 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轉帳 憑據、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 公司名片(見J5卷第303至327頁,J1卷第7至21頁)、證人 謝政翰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 書、收據、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封面及內頁、LI NE對話紀錄(見G2卷第15至55頁)、證人史詠文之暫收款證 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網路開店 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 片(見A7卷第53至69頁,A15卷第17至37頁)、證人毛柔蘋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信用卡支付聲明書、消 費爭議申訴聲明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話紀 錄(見A13卷第9至15頁,A17卷第69至74、83至109頁)、證 人邱郁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刷卡資料、收 據、轉帳明細及匯款明細、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 交易明細、刷卡明細(見A17卷第25至34、43至55頁,A12卷 第7至25頁)、證人吳美怡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 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 封面及內頁(見A17卷第123至143頁)、證人林重毅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轉帳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暫收款證明(見A17卷第177至193頁)、證人郭沛瀠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刷卡資料及明細、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館主 網路事業申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 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見 B10卷第21至67頁,併辦2-8卷第34至44、191至199頁)、證 人謝羽宣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存摺封面及內 頁、刷卡資料及明細、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 書、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 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B10卷第81至111頁)、證人曾苡琳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交易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0卷第125至141頁)、 證人張殷齊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 、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刷卡明細及資料、 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0卷第151至179頁)、證人吳達人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 明細、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廣告宣傳單( 見併辦2-6卷第255至283頁,B10卷第207至227頁,併辦2-9 卷第149至162頁)、證人游建豪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 書、三聯式統一發票(見B9卷第15至39頁)、證人許志賢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收據(見B9卷第59至71頁,併辦2-6 卷第291至296頁,併辦2-9卷第141至147頁)、證人賴盈璇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
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時 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B9卷第83至101頁)、證人陳岳 苓之交易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時尚 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B9卷第109至131頁,併辦 2-8卷第227至237頁,J5卷第83至107頁)、證人許千卉之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暫收款證明、陳乃綾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陳璿旭之 轉帳明細(見B9卷第165至167、171至185頁)、證人林珮淳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 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 美人公司名片、刷卡明細(見B8卷第17至35頁)、證人蔡彧 玄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 請書、暫收款證明、交易明細(見B8卷第71至85頁)、證人 陳藝嬅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 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8卷第105至129頁)、證人林 明玉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 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刷卡明細、暫收款證明( 見B8卷第151至175頁,併辦2-8卷第241至253頁)、證人張 瑞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 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 LINE對話紀錄、刷卡明細(見C3卷第31、43至55頁)、證人 彭穎思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 統一發票、收據、LIN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 人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C6卷第23至27 、31至54頁)、證人林彥蘋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 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 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 見C9卷第21至39、63至67頁,J5卷第135至155頁)、證人施 韋民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 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 施韋民之中華郵政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A6卷第359至375 頁,H4卷第13至17、28至39頁)、證人鄭智仁之時尚美人金 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時尚美人公 司名片、廣告宣傳單、刷卡資料及明細、轉帳明細、時尚美 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內頁(見J5卷第15至35、49至57頁 ,J6卷第27至31頁)、證人楊景皓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 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
收款證明、存摺內頁、轉帳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 式統一發票、收據(見J5卷第197至219頁,J7卷第11至33頁 )、證人黃淑棻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 證明、刷卡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J5卷第61至77頁,B8卷 第47至51頁,D1卷第603至611頁)、證人潘凱文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 證明、刷卡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 J5卷第112至129頁,J6卷第53至67頁)、證人莊惠雯之時尚 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 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轉帳 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5卷第161 至191頁)、證人吳欣倫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 發票(見J5卷第223至239頁)、證人廣全之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 書、暫收款證明、收據、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 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J5卷第241至263頁)、證 人吳靜文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 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 片、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內頁(見J5卷第271至2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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