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936號
TPHM,110,上訴,2936,2022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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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明諒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第二
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諒所犯侵入住宅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 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 得提起上訴;原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洪明諒(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36 號判決在案(下稱本院判決)。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全部 提起上訴,惟其中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例外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之情形,故被告就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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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