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25號
TPHM,109,附民,325,202210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陳美女
李黃春李

趙連出
溫麗琴
蔡江松
被 告 邱文

余秀玲
江道宣
廖心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本件因審判長
法官林婷立
111年8月31日
職務調動,不
能親自簽名,
由資深法官吳
麗英依刑事訴
訟法第51條第
2項規定附記
其事由。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