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木城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陳進財
張𡍼喜市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國雄
被 告 張一仁
張一民
歐慧貞
𡍼勇騰
𡍼喜嬌
林孝聰
林孝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銘
被 告 蔡勤順
蔡𡍼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准時到場。
被告應查報:
1.完成土地合併分割增加1079-2、1081-1、1081-2、1083-1、1083-16、1083-4、1083-5、1077-4、1075-2、1083-5、1077-5、1
075-5、1077-7、1077-10、1070-8、1069、1085-5、1069、1069-8、1068-11等筆地號土地之費用(含分割、登記及代書代辦等費用),並提出佐證。
2.完成承辦地籍整理土地分配給地主為單獨所有之移轉登記費用(含登記及代書代辦等費用),並提出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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