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60號
ULDV,111,訴,56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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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惠珠樂成菸酒商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惠珠樂成菸酒商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750元,應繳裁判費21,5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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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