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宥霖即巨東土木包工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瑞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