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8號
ULDV,111,補,27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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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初昇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
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
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2,46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
利範圍分別為2分之1、2分之1;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083,000
元【即該等供擔保之物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794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中經鑑價後核定之拍賣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083,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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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