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庭煜
代 理 人 李毅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玉珮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 用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9年10月至111年10月間有無處 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㈤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9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關於扶養之數額記載「待查」、 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受扶養姓名之記載有「林世元」、 「鄭素菁」,惟未記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何?又 依聲請人提出110/01/06列印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關於「 林世元」有「配偶林世元(存)民國93年9月7日變更為(歿)」之
記事,則林世元是否仍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更正,並據實 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何人?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之數 額。
㈦聲請人主張受聲請人扶養義務之人鄭素菁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現為46歲,正值青壯年。提出本件若裁定准予更生,則鄭素 菁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之證明文件。
㈧提出聲請人林庭煜及受扶養義務人鄭素菁於郵局、銀行、農漁 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㈨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林庭煜、受扶養義務人鄭素菁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 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 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林庭煜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鄭素菁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提出聲請人林庭煜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鄭素菁之最新戶籍謄本 、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鄭素菁有無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 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鄭素菁之關係。並說明扶養 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 文件證明。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