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75號
ULDV,111,司聲,175,202210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楊岱妮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支付命令等事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權人,前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聲請強制執行,為利害 關係人,而第三人億利發實業有限公司亦曾向本院對光祿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核發支付命令, 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619萬元,然億利發實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和訓與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李淑惠為親姊弟,且億利發實業有限公司之資本額 僅有100萬元,如何借款給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2,6 19萬元,其中恐有涉及假債權之嫌,目前聲請人已於民國11 1年10月13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檢舉億利發實業有限公司 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來函要求10日內提供本票或借據影本 ,為讓國稅局查明相關案件真實性,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 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就 本案卷宗予以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 執字第32282號民事執行處函、檢舉函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雲林分局等件為憑。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11年度促字 第499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係關於債權人億利發 實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等 事件,而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僅為系爭事件一方 當事人之債權人,對於系爭事件至多僅能認為有事實上或經 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要件 有間,又縱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基於職權為查明億 利發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逃漏稅之情事,亦可依相關法令向 本院調閱,非必需僅由聲請人以透過閱卷方式取得相關資料 不可;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 宗之相關證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 件卷宗,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1/1頁


參考資料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利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