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212號
ULDV,111,司繼,1212,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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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陳0錡 住○○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0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連祿(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 ○○鎮○○路000 巷0 號)於111 年6 月30日死亡,聲請人陳囿 錡係被繼承人之外孫,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 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1 年6 月30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之外孫,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 籍謄本等件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林淑華、子 女陳志龍陳秋富、陳怡如尚存,其中陳志龍、陳怡如以本 件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而被繼承人之配偶林淑 華、長女陳秋富等繼承人迄今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 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 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林淑華陳秋富為其法定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 繼承順序尚在林淑華陳秋富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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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