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204號
ULDV,111,司繼,1204,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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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林0節 住○○市○○區○○路000號
朱0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姚緯祥(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 林縣○○鄉○○村○○000 號)於110 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朱 玉婷係被繼承人之姊;林陳節係被繼承人之外祖母,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0 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朱玉婷係被 繼承人之姊;林陳節係被繼承人之外祖母等情,有被繼承人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 查被繼承人死亡時,未婚且無子女,其繼承人依法為其父姚 超英、母林雅鳳,又林雅鳳業向本院以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准予備查,而被繼承人之父姚超英迄今未聲請拋棄繼 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 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 既尚有其父姚超英為法定繼承人,聲請人朱玉婷林陳節之 繼承順序尚在姚超英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朱玉 婷、林陳節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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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