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鄭芮昕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偉志
兼
代 收 人 李俞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高凱蒂(女、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 林縣○○鄉○○路0 巷00號)於111 年5 月22日死亡,聲請人係 被繼承人之外孫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 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1 年5 月22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之外孫女,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李俞萱、 洪志聰、洪佳鑫、林昱妏、王雅柔尚存,其中李俞萱、洪志 聰、洪佳鑫以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被繼承 人尚有子女林昱妏、王雅柔等子輩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 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 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 子輩繼承人林昱妏、王雅柔為其法定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孫輩繼承人,繼承順序尚在林昱妏、王雅柔之後,即 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