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振銓
代 理 人 吳東衡
相 對 人 曾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林上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林坤裕
林頂立
邱建利
林雅彗即林雅惠
徐翠伶
林靜苡
林金梓
林陳孟麗
林宏明
林金紋
林金章
林文賢
林騰輝
林子桓
林余儒
林子朝
林育樺
林禹禎
林秋利
張羞默
林蕭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 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上修於民國(下同)85年4月5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3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 7年2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5年4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林上修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 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88年11月4日以判決共有物 分割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曾敏所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 不動產於103年5月20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移轉登記為 相對人林坤裕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動產於103年5月20 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頂立、邱建 利、林雅惠所有,於110年2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 記為相對人徐翠伶所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動產於103年5 月20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頂立、 邱建利、林雅惠所有,於110年2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林靜苡所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不動產於106 年8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金梓所有
;如附表編號9所示不動產於109年4月10日以繼承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林陳孟麗、林宏明、林金紋、林金章所有; 如附表編號10所示不動產於97年10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文賢所有,於101年3月29日以拍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騰輝所有,於104年3月26日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蕭秋菊所有,於105年9月8日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子桓所有;如附表編號11 所示不動產於104年10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 林余儒所有,於107年12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 相對人林子朝、林育樺所有,於110年7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 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禹禎、林秋利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不動產於88年11月4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移轉登記為 相對人曾敏所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1月20 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張羞默所有;但抵押 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6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設定之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38 544.7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3地號 曾敏權利範圍512分之435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39 37.58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2地號 林上修(歿)權利範圍32分之1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40 828.80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1地號 林上修(歿)權利範圍32分之1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47 110.89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7地號 林坤裕權利範圍1分之1 005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49 560.34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9地號 林頂立權利範圍192分之137; 邱建利、林雅惠、徐翠伶權利範圍各576分之55 006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1 528.40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8地號 林頂立權利範圍192分之137; 邱建利、林雅惠、林靜苡權利範圍各576分之55 007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2 347.74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7地號 林上修(歿)權利範圍32分之1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8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3 660.15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2地號 林金梓權利範圍512分之435 009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4 220.00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地號 林陳孟麗、林宏明、林金紋、林金章公同共有1分之1 010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6 2222.73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4地號 林騰輝權利範圍160分之79; 林文賢、林蕭秋菊、林子桓權利範圍各160分之27 011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7 440.51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3地號 林余儒權利範圍16分之1; 林子朝、林育樺權利範圍各16分之5; 林禹禎、林秋利權利範圍各32分之5 012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8 442.79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5地號 曾敏權利範圍512分之435 013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59 321.49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6地號 張羞默權利範圍1分之1 014 雲林縣 斗六市 八德 760 188.17 32分之1 重測前: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240-10地號 林上修(歿)權利範圍32分之1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