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36482號
債 權 人 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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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程豊益 住○○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當
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最後住所地
係住於臺中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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