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25號
ULDV,111,司促,7225,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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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品瑤
債 務 人 謝憶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40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民國) (民國) 1 33,685元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之一成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按年息2.345%之一成計算;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年息2.345%之二成計算 2 76,719元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之一成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按年息2.345%之一成計算;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年息2.345%之二成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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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