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
聲 請 人 童盛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水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任何證 據以釋明其請求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111年9 月13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本件請求原因及 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14日 收受該通知,惟逾期未補正,揆以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