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鍾文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穠全農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或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鍾文萍」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文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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