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33號
ULDV,110,簡,133,202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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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天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文一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1 年9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68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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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